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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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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自治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完成,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此次研究拟定的《办法》,主要明确了资金名称、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支持方向、资金分配因素、县级可统筹安排的比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等具体内容。办法共分为四章18条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2条。包括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的政策依据,明确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章资金使用,共2条。明确了衔接资金支出使用范围和支出方向及投入比例,资金管理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等。

第三章资金管理,共12条。规范了衔接资金分配下达程序和权重因素,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启用时间,废止了与本办法不相符的相关文件等内容。

三、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扶贫资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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