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范围
在地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时限
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受理部门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四、备案方式
1.现场提交备案材料
2.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
五、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4.检验员、保管员证书复印件
5.容重器检验报告复印件
6.水分测量仪检定证书复印件
7.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管理要求
(一)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备案
(二)企业需如实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跨地(州、市)收购的企业,应及时向收购地和所在地县(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购情况
(四)凡不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不如实上报收购情况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博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0909-2277295
办理地址:博乐市前程路3号楼1025室
七、有关要求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要真实有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附件: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
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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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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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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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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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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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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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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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1.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规政策;2.具备与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仓储、质检和保管能力;3.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4.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备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备案企业(签章): |
备案机关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备案机关(签章): |
注:1.本表一式两份,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执一份;
2.企业性质填写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内资非国有、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等,并注明购销企业、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等。
3.本表供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参考。
审核人:葛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