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相关政策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家解读 | 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5年05月13日

来源:

点击量:

分享: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民营经济在推动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持续提升,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经过研究、深入论证、数易其稿并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日前正式颁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这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夯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石

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实践看,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从上世纪80年代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公司法》的通过,再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写入宪法,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理依据和宪法支撑。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法律中明确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同时,该法对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权益保护、拖欠账款、公平执法等问题均设置了专门章节或条款予以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对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经济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增添磅礴力量。

二、回应广大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期待

市场对于民营经济促进法抱以极大的期待,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也体现了“开门立法”的原则,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加以吸收,在相对不长的时间里就形成了一份平等对待保护、权利义务均衡、促进导向鲜明、措施得当有力的法律文本,有力回应了市场和社会的期待,有利于更好稳定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预期。一些民营企业家感慨“很多条文立到了我们民营企业家的心坎里”。

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隐性壁垒,“玻璃门”“旋转门”现象依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比较突出,民企获取资金的渠道不畅、成本较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这些问题仅仅靠政策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必须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制度刚性约束。值得肯定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这些问题没有回避,并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等章给出了务实管用的举措。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功能定位正在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以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也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三、从多方面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

三是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建议,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