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消费提示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经营过期食品的提醒告知书

日期:2025年12月04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分享:

博乐市广大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现就严禁销售过期食品提醒如下:

一、销售过期食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经营者如有违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食品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腐败变质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经营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以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及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

各食品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审核人:王颖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