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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日期:2025年09月22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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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广告活动,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提示。

(一)医疗机构和各广告市场主体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真实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健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五)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六)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以及“自媒体”等媒介,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医学科普时,不得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八)医疗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禁止发布含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代孕”“人体器官交易”“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人体器官交易”等内容。

(九)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十)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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