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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环博罚〔2025〕17号)

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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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441J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北京南路15号隆泉大厦9层908室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博乐市西兰山子北2号砂石料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4日)、现场照片,证明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文革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公司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3.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新疆博乐市西兰山子北2号砂石料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用于证明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公司博乐市西兰山子北2号砂石料矿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4.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发改委备案文件,用于证明博乐市润博运输集团公司博乐市西兰山子北2号砂石料矿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项目运行状态:试生产;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0600元整(叁万零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南城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835011*********5318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31日 

审核人:牛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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