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才·达拉
职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地址:博乐市文化路333号州直机关综合楼2号楼
受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王亭
职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地址:博乐市前程路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三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环法规发〔2021〕133号)有关规定,现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生态环境执法权限,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博乐市行政辖区。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委托实施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如下: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三、委托执法要求
㈠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行政处罚行为。
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事项,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四、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相关要求
㈠执法文书主体
执法文书主体统一规范为博州生态环境局,如“博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XX报告”等。
㈡执法文书文号
执法文书的文号按博州生态环境局和博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名称简写加以区分,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博环罚〔2025〕X号”,即:博乐市分局采用“博环博罚〔2025〕X号”,执法文书落款统一为博州生态环境局。全州案件立案号为“博环立〔2025〕X号”,即:博乐市分局采用“博环博立〔2025〕X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其它法律文书具体文号要求同上。
㈢签字审核权限
按照强化属地执法原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为便于及时高效的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博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层级签字审核。
㈣强化法制审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要设立法制审核岗位,并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负责本辖区的法制审核工作,处罚金额一律采用自由裁量计算器核定;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可以依程序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请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并依据集体讨论意见按程序形成处罚决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要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工作要求,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五、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州司法局备案。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