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各相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市场秩序,防范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博乐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各相关经营主体提醒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相关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相关经营主体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标明商品价格,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各相关经营主体在“以旧换新”活动中,不得对产品临时提价、虚假打折、虚假标价、诱导交易、以次充好、虚报产品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规范开展促销活动。各相关经营主体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主体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进行监督。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