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精神,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立足我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研究提供差异化、精准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和服务供给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听取自治区、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促进全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通过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引领带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提升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地发挥个体工商户在推动创业创新、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成员单位作用,细化分型分类标准、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开展梯次帮扶培育,聚力构建覆盖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金融财税、法律维权、党建辅导等差异化、精准化政策供给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汇聚数据资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型分类标准,对接税务、人社、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等数据源单位,全面获取个体工商户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形成数据资源池,为划型判定打好基础。
(二)开展分型判定。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判定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细化“三型”划分标准,增加“困难户”和“季节性经营”标注。分型周期为每年7月,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启动。其他可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
(三)组织分类申报。在分型判定基础上,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申报遴选和培育机制。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认定,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分类申报自每年7月底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结束后启动,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四)建设分型数据库。建立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汇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各部门数据资源项,记入同一个体工商户名下,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分型自动遴选入库和对应标签标注。
(五)建设分类名录库。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库,以分类数据为底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等方式,结合商标专利、经营收入、信贷支持等数据匹配,梳理形成“名特优新”基础名单,通过实地走访和打分排名,按照不超过总量5%的标准,人工遴选入库。
(六)制定扶持政策。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和“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扶持政策,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金融财税、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精准帮扶。
(七)定期动态调整。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及结构特征,按年度动态调整分型分类指标。根据调整后的分型分类结果,进一步研究出台更科学、更精准、更贴合实际的帮扶政策,逐步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帮扶政策,在金融、人才、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落细。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完善分型分类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
(二)加强统计监测。建立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体系,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抽查开展统计监测,在南北疆各确定2个地(州、市),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制定调查问卷、完善调查样本,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及结构特征,探索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
(三)抓好评估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政策评估对接会,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采取样本抽查、专家评估等方式跟踪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适时调整扶持政策。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两微一端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增强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全面调动全区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
扶若干措施
2.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3.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附件1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若干措施
按照“稳存量、增能量、提质量”的目标,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提供精准帮扶政策措施。
一、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
1.优化准入环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支持部分地(州、市)探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实施并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应用全覆盖创新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试点地<州、市〉政府〈行署>)
2.丰富金融保险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建立个体工商户快速审批通道。结合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创新并完善“随借随还”“续贷”免担保等信贷产品,提高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方面风险保障,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商业银行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用。鼓励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全疆县域内铺设机构,提高全疆域范围内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3.增加经营场所供给。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深化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
4.实施税费减免。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5.加大社保支持力度。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以计量装置为投资运维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并运维管理,减轻个体工商户电力接入环节成本。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校准机构、认证机构以非营利或者减半收取费用等方式,为住宿、餐饮、旅游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质量认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7.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执法,破除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政策支持和参与市场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收费和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违规收费行为和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诉求反馈解决机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问题转办、核查、处置、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各级个私协会建立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公布联系方式,接受个体工商户委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协助其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等,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加强信用协同应用。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进一步简化报告事项,优化报送渠道和填报流程,提供便捷的年报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对有不良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信用修复,并实现不同公示平台间修复结果互认。(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开展法制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为其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咨询服务,积极化解个体工商户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将个体工商户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执法主体组织开展普法宣传系列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二、实施“分型”精准帮扶
(一)帮助“生存型”和“困难户”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对处于初创阶段、营收水平较低、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让“生存型”和“困难户”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
11.免发纸质营业执照。对于电子营业执照创新试点地州的新办个体工商户,除确有需要外,不再颁发纸质营业执照。各行政许可部门对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核验个体工商户主体身份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营业执照或复印件,以降低个体工商户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和办理其他许可提交材料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支持经营者自主变更。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债权债务须清理完毕)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税收、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13.实施歇业备案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歇业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办理歇业备案的,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降低维持成本。实现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经营闭环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14.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就业群体,且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15.减免特殊群体税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16.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脱贫人口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及脱贫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7.加大创业指导服务。拓展“乡镇(街道)”基层服务事项内容,为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免费代办或指导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8.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首次判定为“生存型”和标注为“困难户”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力度。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优化“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雇员和税收贡献度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增能量”为目标,在享受“生存型”扶持政策的同时,侧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其抵御风险、持续经营的能力,让“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
19.发挥融资担保政策作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比例及实施期限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培训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技能水平,持续提升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助力“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做优做强。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在享受“成长型”扶持政策的同时,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让“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品质”。
23.开展质量技术帮扶。综合标准、认证认可、计量、检验检测业务开展技术帮扶,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为有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咨询,帮助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个体工商户实施行业标准,逐步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4.引导参与专业化分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资产轻、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中,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向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个转企”升级。支持个体工商户在清理税费和债权债务后,采用直接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涉及许可证变更、知识产权、商标权、不动产权等权益过户的,行政许可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以变更方式办理,简化办理流程,保障档案延续性。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7.引导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党建指导员、党建指导站等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引领个体工商户把准发展方向,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8.进行表彰激励先进。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各级先进个体工商户、共产党员示范户等选树活动,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优秀个体劳动者参政议政,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等,并按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特殊性帮扶政策。对经营场所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每年一定时间内需停业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季节性经营”。对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人员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标注为“困难户”。
29.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力度,在停业后再次开业前,针对餐饮、住宿等行业涉及的合同履约、广告宣传、消费定价、食品安全等内容开展培训。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监管,按照“非经营不打扰”的原则,仅在经营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提升“季节性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内合法合规经营能力,保障季节性服务高品质供给。(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30.加大“困难户”政策扶持。统筹农业农村、民政、人社、税务、司法对“重点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升“困难户”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三、强化“分类”重点培育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各项扶持措施,并推动其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适用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1.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培育工程,综合运用好品牌建设相关专项资金,落实支持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贷款融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开展知识产权辅导。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专利、品牌指导站,为商标、专利申请提供便利,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申请提供指导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组织通过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对“知名”个体工商户商标、字号维权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3.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评选和宣传打造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引导地区性、地域性特色产业和旅游资源,推进集群式发展,汇集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产销对接。
34.引导集群式发展。积极引导生产、销售农业品牌、地理标志认证的特色农产品,或开展民俗旅游接待、地方特色餐饮的个体工商户集群化经营。依托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产业集群,培育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强化产销对接。在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对经营时间长、产品美誉度高、有一定历史传承和文化积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深度挖掘培训,引导其扩大经营,继续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36.加大“老字号”挖掘力度。继续扩大对有历史文化沉淀、传统工艺传承、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个体工商户品牌的挖掘范围和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中华老字号、新疆老字号。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吸引更多优质类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37.还原品质历史传承。对满足家族传承经营,名称、经营地址、主营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或档案资料,核查一致的可将其开业日期还原至最初营业执照办理日期,并标注最早开店年份。(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8.实施“一照多址”。鼓励百年老店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连锁经营,对在同一县(市、区)级区域内设立多个门店的,尊重其意愿,自主选择按照新设立办理各门店营业执照或者按照“一照多址”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9.强化培育辅导。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传承人的培养指导。增强与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举办研修班、培训班,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机制、财务管理、营销策划等培训辅导。(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创新”个体工商户,强化经营技能培训,给予合规性指导服务。
40.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鼓励其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
42.强化个企协同发展。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通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符合入库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对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出台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一、总体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分型标准,并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分型周期
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每年8月中旬前将数据归集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中,通过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三、查询公示
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等网站查询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支持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五、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3名)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4名)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三)特殊类型
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进一步标注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1年内曾办理税务“停业”;
②1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但第二年一定时期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困难户经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②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附件3: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相关部门在争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三、分类标准
采取基础标准和各地结合实际相结合原则。全区统一基础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具体分类入库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拥有商标或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和影响力的;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地方特色产品、特色产业、特色服务和农业品牌等,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市、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属于地域性特色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个体工商户获评县(市、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民宗、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市、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地(州、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地(州、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2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20人以上);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1000名的;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或为上述产业地方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私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三)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全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数量比例。
四、入库机制
(一)入库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包括:
A.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B.市场监管、文旅、商务等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二)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1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政策。
(三)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除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外,自治区和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可自行或者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和认定。拟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或推荐认定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审核人:田凯
转载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