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市场内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03月0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博乐市九公里牛羊交易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谢某使用的“一东”牌YD-888型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该秤通过按“3”键再按“去皮键”进入作弊功能,按“M1、M2、M3、M4”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缺斤短两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涉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东”牌YD-888型电子秤两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案例2: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市场内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04月2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博乐市达勒特镇集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蒋某使用的“ACS-60”型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该秤通过按“3”键再按“去皮键”进入作弊功能,按“M1、M2、M3、M4”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缺斤短两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涉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改正错误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ACS-60”型电子秤1台;
2.罚款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
案例3: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废品收购人员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06月0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小营盘镇派出所举报“小营盘镇哈热根特托哈村一废品回收人员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测量有误”。经查,范某使用的型号“HY-601”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也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有效检定证书及证明材料,现场还发现遥控接收器一枚,当事人在收购过程中通过遥控进入作弊程序改变称重数字、欺骗消费者,从而减少收购废品的重量,从中牟取非法利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涉嫌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大红鹰”牌型号为“HY-601”电子秤及遥控器一个;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