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获利为目的申领营业执照后并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博乐市二楼台球厅等1348户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