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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

新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日期:2025年09月28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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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合规指引。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不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三品一械”广告实行审查制度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三品一械”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名称)的,发布前不需要进行审查。

二、“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三、“三品一械”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一致

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发布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四、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的内容:

(一)禁忌、不良反应。

(二)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五、处方药广告和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指定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变相在其他途径发布

除第十二条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六、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的内容:

(一)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七、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的内容:

(一)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二)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

(四)显著标明保健食品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的内容:

(一)显著标明适用人群。

(二)显著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显著标明“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九、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十、所有标明内容应当清晰可见

“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十一、禁止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十二、下列“三品一械”类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三品一械”类产品。

十三、“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明星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不得制造“健康焦虑”,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九)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请相关市场主体认真对照上述合规内容,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如“三品一械”相关企业申报广告内容存疑,可咨询:0991-2811705。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审核人:王颖

转载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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