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宇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宛敬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527********813A
地址/住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宇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破碎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筛分生产线输送带封闭措施不完善,致使石灰石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在厂区内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宛敬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乐市西蓝山子矿区120万吨石灰石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五委安环发〔2019〕3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生产线输送带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6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