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李**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82.1.23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652723********2513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务农 |
|
住所 |
新疆温泉县塔秀乡扎很布拉格村 |
联系电话 |
152****6806 |
|
字号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住所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日18时30分,当事人李**驾驶操作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新27-60363)、在(地点)进行作业。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R立即/£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200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R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新疆政府非税收支指定账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本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博乐市小营盘镇介里莫墩村
执法人员:尚志梅执法证件号:********015
执法人员:阿达里执法证件号:********017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2024年5月2日
审核人:王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