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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年12月06日

来源: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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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农(农药)罚〔2023〕6号

当事人:博乐市石丰种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喜农农农资市场3A-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7309XG

经营者:王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5岁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26日,博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小营盘多兰特布拉格村赵小明电话投诉,称其从博乐市石丰种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氟吡·烯酰(产品名称:氟吡·烯酰,商标:霜冠,标称生产单位:利诺化工(山东)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年02月02日,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3618,产品标准号:Q/FN3202-2014,规格:100克/袋 ,有效成分含量:70%,吡菌酯含量:20%,烯酰吗啉含量:50%,剂型:水分散粒剂,毒性:低毒)药效不好,怀疑是假劣农药,要求查处。工作人员立即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号及生产厂家相关信息。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博乐市石丰种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金玉进行询问,并到现场进行核查。通过查看销售台账、库房发现:涉案农药氟吡·烯酰数量14袋(100克/袋),销售价格20元/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出8袋(100克/袋),违法所得160元(壹佰陆拾元整)。

经调查,博乐市石丰种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金玉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其销售的商标为“霜冠”的氟吡·烯酰为假农药。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证据:2023年10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第二组证据: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博乐市石丰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金玉开展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购买“氟吡·烯酰”的两名农户开展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购买该农药的支付记录2份,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库房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7张,“氟吡·烯酰”的销售票具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销售假农药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博乐市石丰种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金玉未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商标为“霜冠”的氟吡·烯酰为假农药。该单位销售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情节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壹佰陆拾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霜冠”牌氟吡·烯酰14袋(100克/袋)。

3、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2023 年11月14日

审核人: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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