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翠花铁锅炖鱼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博乐市翠花铁锅炖鱼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套装)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NO:SBJ23650000830270507号检验报告,按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共抽检2个项目,其中“大肠菌群”项目检验不合格,其他1个项目合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套装)已使用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套装),购进120套,使用120套,抽样基数120套,抽样6套,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