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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3〕10号)

日期:2023年11月07日

来源:博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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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鑫顺翔汽车服务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CL52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赛里木湖路20恒大汽车生活广场14号楼1号-5号、17-22号门面

经营者:甄胜钦

身份证号码:6527*********4318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照,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赛里木湖路20恒大汽车生活广场14号楼1号-5号、17-22号门面建设的汽车维修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7日),用于证实该店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博乐市鑫顺翔汽车服务销售中心。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店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鉴于博乐市鑫顺翔汽车服务销售中心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其环境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3年10月25日)起3个工作日(2023年10月27日)内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3.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震布勇 电 话: 2325762

地 址: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833400

2023年11月7日

审核人:王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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