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自然资罚字〔2023〕055号
当事人:赛里克哈力·巴依居马
身份证号:652701********0816
住址:博乐市香班牧场和谐路
联系电话:157****2666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9月,在博乐市香班牧场二阶台占用853.33平方米(1.28亩)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赛力克哈力·巴依居马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赛力克哈力·巴依居马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违法事实;
3、买卖土地合同及申请2份。证明土地来源;
4、当事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各1份,博乐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室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面积为853.33平方米(1.28亩);
5、《赛力克哈力·巴依居马非法占用土地地类现状套核认定图》1份,证明违法用地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
6、《赛力克哈力·巴依居马非法占用土地权属套核认定图》1份,证明违法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
7、《赛力克哈力·巴依居马非法占用土地规划套核认定图》1份,证明违法用地不符合博乐市总体规划;
8.两名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赛力克哈力·巴依居马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现状;
9、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1张,记录案件调查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将位于博乐市香班牧场二阶台非法占用的853.33平方米(1.28亩)国有土地退还至博乐市人民政府;
2.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853.33平方米(1.2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853.33平方米×100元=85333元(捌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退还土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户:300201010902491112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黎明、伊力亚尔
电 话:0909-2233705
地 址:博乐市前程路7号办公楼104办公室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5日
审核人:苏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