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纯真榨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8日,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BJ23652700844530283),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葵花籽油“过氧化值”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明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过氧化值”检验项目超标的不合格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4元(伍拾肆元)、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市场主体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当事人按照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当事人该批涉案葵花籽油共生产90升,2023年10月27日抽取检验该批次葵花籽油3.6升,储油桶里还剩余86.4升;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全部下架退市该批剩余86.4升的涉案葵花籽油,并进行原因排查和整改行动。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交了《博乐市纯真榨油坊抽检不合格植物油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告》。2023年12月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已排查导致该批葵花籽油不合格的原因并完成整改。
(四)风险控制情况:
一是将涉案“葵花籽油”作为当事人家庭禽蓄育肥饲料,不再对外销售;二是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到日常排查清除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审核人:艾萨江·伊力哈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