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果果屋干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28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下共同对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锦绣路(南城农贸市场1层4号商铺)的博乐市果果屋干果店销售的香蕉抽取样品。2023年09月2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DBJ23652700844530260),批产品按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香蕉不合格,共抽检了7个项目,其中“吡虫啉”检验不合格,其他6项合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3年0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香蕉,无库存,购进10公斤,销售了10公斤,抽样基数10公斤,抽样6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