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市自然资罚字〔2023〕043号
当事人:沈志勇
身份证号:652701******0431
住址:博乐市幸福小区7号楼3单元202室
联系电话:191****6603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料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6月4日、6月6日在博乐市小营盘镇塔翁萨拉村以西1公里处、塔翁萨拉村公墓以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746.32立方米砂石料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沈志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与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3.新疆惟朗勘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沈志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料认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砂石料数量为746.32立方米;
4.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博市价认〔2023〕94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砂石料价值为5970.56元;
5.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情况;
6.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第五师八十七团六连垃圾填埋场掩埋土工布工程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砂石料的去向及使用情况;
7.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恢复治理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案件调查过程的记录情况。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矿产行政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采出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对你无证采矿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无证开采砂石料矿的违法行为;
2、没收你无证开采746.32立方米砂石料矿违法所得5970.56元(伍仟玖佰柒拾元伍角陆分);
3、并处你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0%的罚款,即:5970.56元×20%=1194.11元(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壹角壹分)。
两项罚没款合计:7164.67元(柒仟壹佰陆拾肆元陆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你应当履行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砂石料矿违法行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博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帐户:300201******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伊力亚尔,亚森江
电 话:0909-2233705
地 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