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汇富明玉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3月0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汇富明玉蔬菜店待售的生姜进行抽检,2023年0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0:DBJ23652700844530003检验报告,检测数据显示该批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3年0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生姜剩余10公斤已销售。当事人销售该批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5元(贰拾伍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生姜,无库存,购进13公斤,抽样基数5公斤,抽样3公斤,剩余10公斤已销售。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1日
审核人:艾萨江·伊力哈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