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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博罚字〔2022〕08号

日期:2022年10月14日

来源:博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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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博罚字〔2022〕08号


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7GF1G1X

地址: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吐尔扈特路7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中武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吐尔扈特路78号附2号建设商砼站加工项目已建成,未完成报告表编制。

以上事实有对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负责人杨中武的询问笔录、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2〕0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51400元(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8354010001201100048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4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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