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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08号

日期:2022年09月30日

来源:博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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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08号


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吐尔扈特路78号附2号建设商砼站加工项目已建成,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上述事实有对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人杨中武调查询问笔录、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诚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51400元(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51400元(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元整)人民币,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其其克阿里木 电 话:2325762

地 址: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833400


2022年9月30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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