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杨**
经营者:杨**
地址:金丽园小区28-3-102
2025年12月12日,州教育局教育科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博乐市金丽园小区28-3-102室违规开展英语学科类培训。12月13日(周六),州教育局联合博乐市“双减”专班、市公安及社区工作人员前往改地址核实,现场1名教师(杨攀攀)正在为8名学生开展英语培训,8名学生均为博乐市各学校五年级学生,客厅内摆放电视投影、黑板、桌椅等辅助教学工具。经询问,当事人杨攀攀,有教资,无业,该房屋于2025年12月3日租赁,专门用于英语学科类培训,12月13日为该出租房内的第一节英语培训课,尚未收取费用。此外,杨攀攀在2025年9月-11月期间,曾在华泰明珠3-2302的自住房内开展英语学科类培训,一学期开设15节课,每节课收费100元,截至目前累积收费9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存在前述行为;
2.2025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实施了前述行为;
3.2025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打印版学生试卷》、《家长信息登记表》、《英语试题》、《英语本》、《学生点名册》、《get smart》英语书籍,用于证明你违规开展数学培训班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博乐市教育局于2026年1月9日以《博乐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告知书》(博乐市教罚告字〔2025〕第10号)告知你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现场8人);或者其它情节较重,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认定:较轻,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9000元,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裁量金额:9000元
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清空培训场地,责令停止办学行为;
2.退还所收费用9000元整;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9000元整;
4.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商银行青得里大街支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号:650017301**********3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乐市教育局
2026年1月9日
审核人:李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