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强制公开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来源:

点击量:

分享:

博市农(农产品)罚〔2025〕3号

当事人:王**

住所(住址):博乐市****

身份证件号码:412729196310******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22日,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要求对当事人大田种植的辣椒等待销售蔬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在抽取的辣椒样品中检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报告编号:No:JDCC6225DSC004),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值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0.57mg/kg,标准值为≤0.2mg/kg;吡虫啉1.57mg/kg,标准值为≤1mg/kg;啶虫脒0.31mg/kg,标准值为≤0.2mg/kg)。2025年10月24日,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博市农(农产品)农检认告〔2025〕3号),告知检测结果的内容与申请复检的权利,你当场签收并表示不要求复检。

2025年10月24日,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大田蔬菜种植地住处及周围搜寻,在当事人自建的库房内发现使用过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半瓶(农药登记证号:PD220171728,批号:2024/06/17/,净含量:500克,有效成分含量:4.8%,剂型:微乳剂,毒性:中等毒,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在博乐市青得里镇托郭生布呼新村大田蔬菜种植地面积大约3亩,其中辣椒种植面积4分地。当事人陈述7月底因辣椒受蚜虫的受害,当事人喷施过啶虫脒,吡虫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防治害虫,当时没有注意农药瓶上面的使用说明去使用导致啶虫脒,吡虫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超标。今年第一次种辣椒没经验,没有管理好,辣椒品质不好只卖出去20公斤(1.5元/每公斤),一小部分装在大袋放到地头准备晒干、剩余的全部烂在地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二组证据: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辣椒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等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考虑到本案违法程度轻微,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影响较轻,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11月13日,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市农(农产品)罚告〔2025〕3号),告知拟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年龄较大,腰部经常疼痛、做不了重活,妻子赵美英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右腿因折断而行走不方便,也干不了重活。为治疗妻子心脏病花了不少钱,现每天要吃药,每个月为了她的药物花不少钱,家庭开支较大。当事人有6亩土地,3亩地种玉米,3亩地种了蔬菜(其中辣椒种植面积4分),今年第一次种辣椒没经验,没有管理好,辣椒品质不好只卖出去20公斤(1.5元/每公斤),一小部分装在大袋放到地头准备晒干、剩余的全部烂在地里,一家两口就这6亩土地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青得里镇托郭生布呼新村村委会也证实当事人生活困难,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的调查,考虑到本案违法程度轻微,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影响较轻,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动承担责任,请求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犯,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按要求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有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整(叁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博乐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0日

审核人:付强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