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礁石家电维修中心销售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2月2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博乐市礁石家电维修中心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安快,规格型号:TDT020Z)进行抽样检验,共涉及产品4辆(对应检验报告编号:2025X-J-JX00323、2025X-J-JX00324、2025X-J-JX00325、2025X-J-JX00326)。
2025年03月03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所检车辆的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要求:≤55kg,检验结果:63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12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安快牌电动自行车4辆(型号为TDT020);
2.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7400元(柒仟肆佰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包括:
1. 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库存车辆全面排查;
2.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四)风险控制情况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提示当事人不得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加强后续经营行为的跟踪检查。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4日
审核人:艾萨江·伊力哈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