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刘*
经营者:刘*
地址:镜湖华庭21-1-101
7月14日,接群众电话举报,博乐市镜湖华庭21-1-101地下室存在英语学科类培训。7月16日,博乐市“双减”专班联合公安、社区工作人员前往该地址核实情况,现场发现1名教师及8名初中生正在进行英语培训,该地下室约有15平米,室内摆放白板、一体机、复印机、空调、大量桌椅及书籍等教学辅助工具。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英语学科类办学行为,疏散学生,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政策学习。经询问当事人刘*,该地下室为自家地下室,截至目前已上10节课,一共8个学生,一节课收费50元,共计收费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存在前述行为;
2.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实施了前述行为;
3.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学生考勤表》用于证明你违规开展英语培训班课时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
1.《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博乐市教育局于2025年8月12日以《博乐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告知书》(博乐市教罚告字〔2025〕第8号)告知你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该地下室上课人数8人);或者其它情节较重,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认定:较轻,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4000元,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裁量金额:4000元
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向当事人宣传“双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英语学科类办学行为;
2.做好家长解释工作,责令退还学生家长相关费用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3.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商银行青得里大街支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号:650017301**********3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乐市教育局
2025年9月10日
审核人:李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