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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乐市教罚字〔2025〕第5号)

日期:2025年05月28日

来源:博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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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博乐市新苑幼儿园

经营者: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52701****74366F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新华路

4月2日,博乐市“双减”专班联合社区、公安对全市民办幼儿园日常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新苑幼儿园大班违规开展“幼小衔接”班,检查中发现该幼儿园大班有26本《轻松认读操作册》,及26书写痕迹及批改痕迹的拼音本,经与负责人苑某询问,该幼儿园大班共26人,《轻松认读操作册》由家委会统一购买,每周一节课,一节课15元,3月开课以来共上4次课,收取家长费用1560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幼儿园存在前述行为;

2.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幼儿园实施了前述行为;

3.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幼儿园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4.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轻松认读操作手册1》《生字本》,用于证明你幼儿园开展“幼小衔接”班证据;

5.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新苑幼儿园大二班家委会花名册》用于证明你幼儿园《轻松认读操作手册1》书籍是由家长统一购买;

你幼儿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

博乐市教育局于2025年4月24日以《博乐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告知书》(博乐市教罚告字〔2025〕第5号)告知你幼儿园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的权利,4月24日,你幼儿园签订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和放弃听证权利陈诺书。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该幼儿园大班人数26人);或者其它情节较重,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认定:较轻,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1560元,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裁量金额:1560元(大写:壹千伍佰陆拾元整)

经集体审议研究,博乐市教育局决定对你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向当事人宣传“双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幼小衔接”办学行为;

2.做好家长解释工作,责令退还学生家长相关费用1560元(大写:壹千伍佰陆拾元整);

3.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560元(大写:壹千伍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博乐市教育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商银行青得里大街支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号:650017301**********34

你园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博乐市教育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乐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8日

审核人:李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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