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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5年04月09日

来源:博乐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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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报送单位:博乐市文旅局

供稿:博乐市文旅局-额尔登腾各斯-18690930021

审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一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7日11时41分,博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贝林哈日莫乡边境派出所干警、贝林哈日莫墩乡政府宣传办干部联合开展乡镇集贸市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一个摊位无任何资质销售音像储存卡共113张,其中106张(豫剧、流行热歌、秦腔精选、鬼步舞、青海花奔、80年代经典老歌、中文DJ)、7张(新疆歌曲维语歌、哈语歌曲)。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发现的113张音像储存卡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到南城锦绣路5号市直8号楼3楼304室博乐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法律分析】

本案的当事人不从正规渠道进货,容易导致非法音像制品的蔓延,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音像制品的销售必须具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无证经营行为并且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挤压了非法音像制品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106张音像储存卡。

博乐市文旅局宣传案例二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报送单位:博乐市文旅局

供稿:博乐市文旅局-额尔登腾各斯-18690930021

审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某网络工作室接纳未成年人一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3日,博乐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博乐市公安局、博乐市教育局开展对娱乐场所的联合检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依法对位于博乐市友谊西路雅家居商住楼负一层某网络工作室检查时,该娱乐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内疑似接纳未成年人,通过询问该未成年人为博乐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在校上课期间逃课来到该场所。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场所负责人,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博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当即要求网络工作室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告知此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及拍照取证,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其接回家中批评教育,该场负责人王某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一个月(30天)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期,身心抵抗力较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侵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学生及青少年的身心危害极大,也会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同时也呼吁广大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严禁放任和带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消费。

【法律依据】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获得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理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内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处罚。

博乐市文旅局宣传案例三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报送单位:博乐市文旅局

供稿:博乐市文旅局-额尔登腾各斯-18690930021

审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其作品一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3日,博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顾里木图东风商场二楼的某图书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场所进门中间走道销售区正在销售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物司马彦宇帖《写字课课练,四年级上册》、《写字课课练一本通,五年级上册》,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物司马彦字帖《英语课课练,五年级下册》、《高考英语满分作文》、《中性笔字帖》、《中考英语满分作文》、《写字,五年级下册》等9种,共计153本书籍。执法人员初步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小程序进行核对,该出版物与刊号不符,经查发现部分图书纸质偏萍、色相偏差、图像模糊,疑似盗版图书,需要进行进一步鉴定。

我局将《英语课课练》、《写字好老师,高考满分作文》等4本图书样本寄往电子工业出版社、湖北教育出版社进行版权鉴定,鉴定结果为《英语课练,人教PEP版·五年级(上册)》、《写字好老师,高考英语满分作文》、《司马彦字帖·同步描临课课练·部编人教版二年级下册》等三本图书为盗版图书共计47本。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分析】

盗版书籍侵犯了作者和出版商的知识产权,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对于作者来说,他们的创作成果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会降低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对文学和艺术的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出版商来说,盗版书籍的存在会干扰他们的正常经营,降低图书市场的健康竞争,使得出版商难以维持经济可持续性。

盗版书籍的质量通常不稳定,可能存在错别字、印刷错误、格式不对等问题,甚至可能是二手或者翻新的书籍,这都会影响读者的阅读体验和权益。盗版书籍的制作和传播往往会引发一些非法行为,如盗版书的印刷、发行、销售等环节可能存在违法风险,这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法律依据】

当事人某图书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一)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博乐市文旅局宣传案例四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报送单位:博乐市文旅局

供稿:博乐市文旅局-额尔登腾各斯-186909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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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某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23日,博乐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八一西路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收银台检查营业日志,从业人员登记本时,从门口进入三位疑似未成年人。通过询问得知三人原本在翡翠包厢进行娱乐活动,因想喝饮料外出购买后返回包厢,该场所值班经理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翡翠包厢进行进一步检查,发现包厢共有14人,其中有3人疑似未成年,值班经理向三人索要身份证,监护人及疑似三位未成年人都没有携带身份证,博乐市文旅局执法人员随即联系所在辖区派出所民警来配合我们调取身份证明,通过民警配合调取两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均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值班经理,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博乐市文旅局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娱乐场所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及拍照取证并证据先行保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了笔录,该场所值班经理张某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告知此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博乐市名豪娱乐会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前往博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期,身心抵抗力较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娱乐场所的高分贝声音,某些“纸醉金迷”的娱乐方式也会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同时我也呼吁广大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严禁放任和带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消费,我将立足综合执法职能,积极查办本案,充分展现文化综合执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职能担当。

【法律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一个月(30天)的行政处罚。

博乐市文旅局宣传案例五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报送单位:博乐市文旅局

供稿:博乐市文旅局-额尔登腾各斯-18690930021

审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某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13日,博乐市文旅局综合执法队接到博乐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电话。博乐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在博乐市阳炚国会娱乐会所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发现该案涉事女子为未成年人,并将线索移交给博乐市文旅局综合执法队,2023年10月28日19时14分为了进一步巩固证据,博乐市文旅局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娱乐场所开展日常检查,主要目的调取7月31日晚上监控,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所场当日正常营业。该名未成年是于凌晨3时23分进入营业场所,门口保安并没有对他进行询问或查验身份证,于3时25分进入该娱乐场所K13包厢进行娱乐活动。通过对值班经理询问,K13包厢消费600元整并调取微信扫码凭证。博乐市文旅局执法人员对该视频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告知此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前往博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及拍照取证,该场所值班经理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当事人承认了其经营场所检查当天经营场所确有接纳未成年人事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娱乐场所,尤其是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通常环境特殊,人员复杂。这些场所中的高分贝音响和闪烁的灯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听力和视力造成损害。此外,酒吧等场所可能存在吸烟行为,未成年人长期暴露于二手烟中也会对其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娱乐场所的氛围和活动可能并不适合未成年人,长期接触可能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增加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风险。娱乐场所中的成年人可能存在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长期接触这类人群可能受到不良影响,增加其参与不良行为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如果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等。

【法律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元;2.停业整顿:三个月(90天)。

博乐市文旅局宣传案例六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报送单位:博乐市文旅局

供稿:博乐市文旅局-额尔登腾各斯-18690930021

审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某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1日22时40分,博乐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博乐市文化路以东响根布呼路以南大巴扎商业公园9号楼3层303号商铺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执法人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场所内M03号散台有3位疑似未成年人员正在消费,通过顾里木图派出所警务人员配合协助核查得知3位未成年人员分别为:衣某、比某、穆某,均是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用执法仪进行全程录像。该场所礼宾加某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2024年10月1日23点41分,3名未成年人通过抖音平台团购的188元套餐,由该娱乐场所礼宾加某进行现场退款。2024年10月12日16时,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负责人程某、保安努某、礼宾加某、后吧工作人员依某等4人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10月15日19时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10月1日22点13分,三名未成年人到达该歌舞娱乐场所东边后门,一人先进入场所内,其他两人在东边后门等候。进入的未成年人经过长廊走到吧台前台给工作人员进行抖音团购扫码确认,后到M03散台就坐。后吧工作人员上酒服务后,其他两名未成年人也到M03散台来就坐。执法人员10月13日对后吧工作人员依某调查询问得知,在10月1日当晚是他负责给M03散台送上酒的。据他所说,在他家附近还曾见到过其中一人。通过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给M03散台送酒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依某,而是后吧另外一名工作人员。通过监控视频确认10月1日当晚依某多次走到M03散台跟其中一名未成人打招呼、聊天。

因当时未成年人通过抖音平台团购188元套餐,2024年10月1日23点41分,由该歌舞娱乐场礼宾加某进行退款,所以此案没有违法所得。该歌舞娱乐场所明知后吧上酒的人员不是依某的情况下,安排其参与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已告知依某要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不能做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依某还再三肯定其没有做伪证。

该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员,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期,身心抵抗力较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娱乐场所的高分贝声音,某些“纸醉金迷”的娱乐方式也会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同时我也呼吁广大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严禁放任和带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消费,我将立足综合执法职能,积极查办本案,充分展现文化综合执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职能担当。

【法律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田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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