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博乐市陈国忠口腔诊所
经营者:陈国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7M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青得里街道新宇向阳小区179号(博乐市第二小学对面)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你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诊所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陈国忠口腔诊所正常营业,配备有CT室,CT室设置有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P3),经查阅资料,未见《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9月11日),用于证实你诊所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
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诊所违法主体是博乐市陈国忠口腔诊所;
3.现场照片,用于证实你诊所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用于证实你诊所不是未批先建企业;
5.《牙医管家平台截图》及收费票据,用于证实你诊所违法所得。
你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环博罚告〔2025〕3号)告知你诊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诊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违法经营时间:1年以上,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种类:Ⅳ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50400元整(伍万零肆佰元整)。
你诊所已于2024年9月24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已递交《减免处罚申请》,且近三年该诊所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鉴于你诊所积极整改的态度、实际收入以及经营状况,经我局决定在裁量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决定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91元整(玖仟捌佰玖拾壹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35280元整(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合计处罚款45171元整(大写:肆万伍仟壹佰柒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南城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835011512**********19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