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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告知承诺

博乐市人社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日期:2021年03月29日

来源:博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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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年3月22日

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证明材料

实施方式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必须

提供

1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新人社发〔2015〕56号关于印发《新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市级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2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新人社发〔2015〕56号关于印发《新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市级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其中一样证明均可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3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第十四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五。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市级


4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遗属待遇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无。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 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无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 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市级


5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无。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 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无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 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6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市级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228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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