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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3年)

日期:2023年11月06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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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部门

开具部门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住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房产局、社区、村队等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新市监规〔2021〕2号)规定》,视不同情况而定。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住所)登记


2

清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税务局

由企业所在地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出具。

行政许可:企业注销登记


审核人:李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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