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部门 |
涉及的行政 权利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身份证件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第(三)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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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第(二)项营业执照 |
博乐市文旅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场地、法人、名称、注册资本,延续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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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产权属证书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第(四)项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博乐市文旅局 |
房产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场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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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第二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博乐市文旅局 |
消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场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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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和办理 |
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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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款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博乐市文旅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最终审核阶段)、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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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
博乐市文旅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最终审核阶段)、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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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权属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项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博乐市文旅局 |
房产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筹建阶段)、变更地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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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项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
博乐市文旅局 |
消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最终审核阶段)、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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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项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
博乐市文旅局 |
电信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最终审核阶段)、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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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申请和办理 |
身份证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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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款营业执照。 |
博乐市文旅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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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款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
博乐市文旅局 |
省级文旅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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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博乐市文旅局 |
文旅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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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第(一)款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博乐市文旅局 |
文旅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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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第(三)款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审批文件。 |
博乐市文旅局 |
消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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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身份证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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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
博乐市文旅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延续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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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房地产权属证书 |
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博乐市文旅局 |
房产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场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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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
博乐市文旅局 |
教育部门、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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