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之一。今年以来,博乐市司法局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监督的规定,积极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奠定了基础。
一、工作开展情况
㈠坚持案结事了,发挥行政复议全过程监督作用。实行案前“沟通”监督,深入了解申请人诉求,若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协调行政机关积极做出整改。在案件受理阶段,坚持将监督贯穿案件全过程,释法明理,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起到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我市共收行政复议申请55件,不予受理11件,案前调解3件,受理41件,14件正在审理中,办结27件(其中当事人因调解等原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12件、撤销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10件、责令行政机关履职2件、维持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2件、驳回1件),纠错率29%。
㈡坚持靶向发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效。审理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坚决依法纠错,同时用好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1份,切实发挥出执法监督效能,实现严格精准监督与规范公正执法的互促共进。
㈢坚持齐抓共管,发挥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合力。坚持行政复议精准监督与行政执法全面监督相结合。一方面,针对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严、程序违法等执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实现以点带面,以案促改。另一方面,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为民”服务理念,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发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
二、经验及成效
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源头治理、多元解纷机制,推进全过程调解。在申请阶段,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3件,截至目前,博乐市通过行政机关先行化解,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2件。如:当事人张银望因不服博乐市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向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市公安局的释法说理,最终当事人认可其处罚而主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
㈡畅通复议渠道,基层代办让行政复议更便捷。博乐市行政复议机构为群众办理复议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博乐市司法局在全市11个基层司法所全部设置行政复议代办点,全面统一标准、制作代办点牌匾、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图,在显著位置张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流程图”,放置申请书填写样本。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行政复议咨询解答、政策宣传、来访登记、接受和转送材料、协助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等工作。开辟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电话咨询等多种便捷通道。
三、下一步计划
㈠畅通渠道,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打造集复议咨询、立案、受理、调解、听证等功能为一体的复议中心。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行政复议服务工作体系,充分利用“法治博乐”微信公众号,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咨询、复议申请书模板等便民服务,有效提升群众申请复议的便利度。
㈡注重调解,筑牢“说理式”复议模式。“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便民高效的特点,在受理阶段对新收案件进行科学研判,繁简分流,针对重点领域案件,积极与公安交警、市监等部门对接,形成工作协调机制。
㈢加强监督,优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紧盯执法“红线”,坚持强化监督,做好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载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坚持标本兼治和以案促改为导向,努力实现复议监督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