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1〕3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博乐市南城区市党政楼7号1楼。
法定代表人:卢新安,该局局长。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地字第65270120130001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撤销,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24日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谢某某对博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为博乐市XXX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系2013年7月17日作出,谢某某对案涉土地并不享有合法权益。2017年3月14日,申请人谢某某和博乐市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案涉房屋抵偿相关债务。现谢某某主张因案涉土地审批手续严重违法导致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损失。因谢某某所主张的损失系因其相关债权未能受偿而起,导致其损失的原因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足,而非债务人取得案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相关行政行为,故谢某某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