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1〕4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博乐市南城区市党政楼7号1楼。
法定代表人:卢新安,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对查处申请事项的答复》,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重新进行调查处理,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博乐市XXX配送服务中心综合楼项下土地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作出《关于对查处申请事项的答复》。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谢某某邮寄查处申请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之内容,属信访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其法定职能,对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进行答复。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故谢某某不服信访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