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博乐市司法局向市某局发出了一份《行政复议意见书》,直指行政执法程序漏洞,推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再提升,这一举措既是行政执法监督纠错的具体实践,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5年3月,博乐市司法局在审理陈某某对某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某局于2024年9月8日签收申请人陈某某邮寄的《(履职申请)举报信》,2024年9月19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已超过法定七个工作日。同时,某局在2024年11月21日组织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投诉方某超市进行调解,但因某超市拒绝陈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某局遂终止调解,但未将终止调解决定依据规定告知陈某某,直至12月25日该局工作人员才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陈某某其投诉的案件已经办理完成并告知结果,告知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办依法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明确指出该局在执法程序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要求其组织法律顾问全面反思复盘,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制定办理流程图,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小案件折射大规范,小切口推动大治理”,此次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博乐市司法局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能的生动实践,通过个案监督倒逼执法规范化,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