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8日接到博乐市公安局问题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博乐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共同到博乐市某酒店房间,在赵某某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1、房间内共有四名女性,除美容师赵某某外,还有三名女性顾客,其中一名顾客坐在窗边椅子上,脸上有涂抹产品,赵某某拿着带有针头的美容仪器正在给该顾客操作美容项目。经现场询问,美容师赵某某与该顾客均称,该顾客脸上涂抹的是麻药,正在做的是颈部皱纹祛除项目。其他两名女性顾客正在沙发上等待;2、房间内的卫生间洗手台上,发现有已经打开外包装的一次性注射器两只;没有打开外包装的一次性注射器若干;一瓶已经打开使用的贴有能动素字样标签的玻璃瓶产品,玻璃瓶内部有利多卡因注射液字样;没有打开的贴有能动素字样标签的玻璃瓶产品若干,玻璃瓶内均有利多卡因注射液字样;除此之外,洗手台上还有若干精华液、冻干粉等(具体数量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在现场询问时,美容师赵某某与顾客均称,正在做的颈部皱纹祛除项目,是使用带有针头的美容仪器量子仪进行透皮导入产品。4、在现场询问时,赵某某称自己是一名美容师,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无固定经营场所,本人无《执业医师证》《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师证》等相关资质。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在博乐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209室向美容师赵某某询问调查核实,其承认违法事实属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二)法条适用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属于医疗美容三级项目”,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赵某某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宾馆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博乐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赵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8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没收慕妍薇胶原多肽冻干粉20瓶、慕妍薇童颜精华液(5ml)26瓶、慕妍薇精华液(3ml)1瓶、慕妍薇蓝颜溶媒液7瓶、红琦靓丽精华液2瓶、3D量子填充仪1个、点痣仪1个、电动微针仪1个等美容产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的需求日益旺盛。一些人员、机构为追求高额利润,在不具备合格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整形、吸脂瘦身等医美服务,频频造成医美事故,不仅损害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赵某某无行医资质,非法从事医美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处理,一方面给美容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无证行医或者“超范围”从事医美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爱美人士选择医美服务应审慎辨别执业人员和场所是否具有合格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审核人: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