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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期:2021年01月28日

来源:博乐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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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审核人: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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