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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03月05日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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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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