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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年01月05日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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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裁量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裁量基准》,以列表形式明确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违法情形、处罚基准,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执法单位、部门日常使用执行。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三个部分,对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内容进行了细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每个违法行为划分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一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共147个;二是房地产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共38个;三是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共70个。

《裁量基准》所列处罚事项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覆盖了区市县三级,包括了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等行业。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以三档为基本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幅度进行具体划分。各地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形,可以以该《裁量基准》为基本参考,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在实施中予以具体适用,也可以对情形描述、裁量幅度作更细致的划分。对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由各设区市采用相同的编制规则和方式予以增补。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裁量基准》主要针对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处罚额度幅度较大事项、违法行为包含情况数量较多事项进行规范。虽然参考了部分内地省市出台的裁量基准,但考虑到我区面积辽阔,南北疆之间、各地之间在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差异较大,自治区制定《裁量基准》不宜参照其作过于细致的规范,因此《裁量基准》所作出的部分规范未按照内地城市的自由裁量基准细化到时间节点或具体细节,而是在统一尺度的基础上,给予各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做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对于处罚条文中已经明确处罚数额的,或处罚数额较低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出台规范吊销许可的部分事项,结合实施主体,未将其纳入《裁量基准》,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可自行细化实施。

    行政许可实施中适用的暂扣、降低、吊销资质资格行政处罚,主要实施机关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出台裁量基准的情况下,我厅及各地州市实施暂扣、降低、吊销资质资格行政处罚时,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中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较少,以及未规定“首违不罚”,是因为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情节最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大多设定的处罚种类是“警告”加“罚款”的方式,只有数量极少的违法行为设定的“警告”加“限期整改”、未整改的予以罚款,因此不宜在“违法情形”设定较多的“轻微违法行为”;且考虑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的城市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轻微违法行为”和“首违不罚”,本《裁量基准》中未作规定。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国家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尚未修订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除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外,不宜设定“首违不罚”的内容。

解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人:冶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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