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54号
申请人:包××。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阙兴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博乐市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6日作出的博公(南)行罚决字【2024】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27日决定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月26日延期,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服博乐市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6日作出的博公(南)行罚决字【2024】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包××于2025年2月18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