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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4〕41号)

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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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41号

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1日拒收投诉举报信事宜,于2024年10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10月28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钟××提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48977184833)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博乐市××食品厂,购买其生产的面条,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截至申请人书写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违法、渎职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11月8日,博乐市司法局交办的行政复议通知书1件,详细办理情况如下: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48977184833):“邮寄到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被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拒收”。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

1.调查情况:2024年11月8日,接到《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博乐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办公室、行政综合执法大相关人员,深入研究行政复议问题,并做安排部署。随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带队,会同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赶赴博州邮政局现场核查。现将核查办理情况报告如下: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16时10分,接到邮政挂号信件后,单位值班保安人员(王瑞丽)称单位无人上班,打电话给办公室无人接听,因当天单位全体人员在外植树,值班保安以地址不详为由(信件地址部分内容因邮票覆盖看不清),将信件当场退回邮递员。

2.处理情况:经联合核查组核实后,举报信件退回问题基本属实。问题处理由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办负责,一是针对单位保安人员(王××)同志,在单位全局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深刻检查;二是对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杨××,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对来信信件处置不当的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针对其做出谈话提醒教育,对其在办公室不履职的行为,进行岗位调整处理决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钟××于2024年9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48977184833)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1日拒收。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0月22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据材料及举报书2.中国邮政EMS挂号信截图3.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皮带面”包装袋上的生产单位、厂址、产地均在博乐市,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在收到申请人挂号信后,未对投诉举报信件进行拆封,未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即作出拒收的行为系未依法履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拒收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6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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