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27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阙兴华,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或修改被申请人做出的博(顾)行罚决定【2024】77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张××于2024年9月23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