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7号
申请人:班××。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7日作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班××同志举报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该投诉举报。
申请人班××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2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