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3〕20号
申请人: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
委托代理人:张××
被申请人:博乐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席博,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就本次项目的相关问题予以核实,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并重新做出决定。
申请人甘肃××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我机关与委托代理人张××核实,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