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阙兴华,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博公(达)行罚决字〔2023〕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拘留违法行为人戴××5日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张××因其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需继续复议,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1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