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7号
申请人:占××。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鹏,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通过法定途径送达告知结果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寄信的方式(快递单号为:XA39847564742)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1:××超市(××路店)(地址:新疆××市××路××号)经营的涉诉产品“包饭紫菜”,产品条码282204801898×;“海带”,产品条码693299670603×;等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强制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签收;
2023年4月23日通过寄信的方式(快递单号为:XA39847593942)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2:××××购物中心(地址:新疆××市××路××××南)经营的涉诉产品“××白茶”,产品条码:210104627300×;“××××枸杞王”,产品条码:697053876003×;“××辣椒丝”,产品条码:692231059815×等产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强制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签收。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和查处上述商家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单号:SF1513375644641)邮寄回复结果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通过法定途径送达的行为违法。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邮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述规定明确了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邮寄国家机关公文,故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文书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正确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恳请上级机关依法监督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我局向申请人占××寄递的“投诉处理答复”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2、我局在收到申请人针对“××××购物中心”和“博州××超市”共计10起投诉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查清事实后为了能够及时答复申请人,所以在采用何种寄递方式进行回复时,考虑在安全和保险相当的情况下,采用了价格虽然较高但是运输时间更短的顺丰快递,以解当事人焦急等待之急,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实质保障。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寄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超市(北京路店)(快递单号为:XA39847564742)2款商品,××××购物中心(快递单号为:XA39847593942)4款商品,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书面答复,6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单号:SF1513375644641)邮寄回复结果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寄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超市(××路店)(快递单号为:XA39847564742)2款商品,××××购物中心(快递单号为:XA39847593942)4款商品,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书面答复,6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单号:SF1513375644641)邮寄回复结果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被申请人寄递的“投诉处理答复”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综上,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通过顺丰速运(单号:SF1513375644641)邮寄回复结果文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顺丰速运邮寄回复结果文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3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