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乐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博乐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依法向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9、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
10、负责其他应由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和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特约检察员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负责接待和报刊、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负责博乐市检察机关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计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业务、基建、事业等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物资的购置、分配和发放;负责本院机关财务、车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环境卫生、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2、侦查监督科
对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3、公诉科
承办由本院负责办理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案件,承担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4、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立案侦查、预审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分析博乐市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方案。
5、渎职侵权检察科
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宣传,结合实际,研究、分析博乐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方案。
6、监所检察科
对所守所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直接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渎职、侵权案件;承办被监管改造人员和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人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受理公民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管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进行举报宣传,开展保护奖励举报工作;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负有赔偿义务的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
9、警务科(法警大队)
负责协助检察官侦查、羁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等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院机关及所属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政治处
协助院党组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工作,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同博乐市党委主管部门、配备及考察后备干部,并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博乐市检察系统检察官任职资格和司法警察警衔晋升的审核、审查上报等工作。负责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工作。组织制定博乐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博乐市检察机关的宣传报导工作。
(三)人员编制、在职人员情况
核定行政编制53名,事业编制2人,实有在职人员50人,全额预算管理。
二、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645.98万元:1、基本支出预算645.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58.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7.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179.87万元。
附件:1、2016年博乐市本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6年博乐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2016年博乐市本级部门“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市检察院2016年博乐市本级预算公开三张附表.xls